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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就《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适用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1月5日,证监会就《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适用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一是明确刻度标准。针对《收购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涉及的“每增加或者减少5%”、“每增加或者减少1%”,统一明确为触及5%或1%的整数倍。同时对于条款中“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明确为触及(或者跨越)5%,避免对“达到”仅理解为比例升至5%、而忽略比例降至5%的情形。二是明确投资者持股比例被动触及刻度时无需履行披露和限售义务。对于上市公司股本发生变化导致投资者持股变动的,如上市公司增发股份、减少股本、或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等,考虑到该种情形下投资者的持股变动属于被动变化,从平衡投资者披露成本和控制权市场透明度的角度,明确该情况下投资者无需履行披露和限售义务,由上市公司就因股本变化导致的投资者持股变动进行公告。三是新老划断。明确新规自发布起实施,新规施行后新发现的过去违规行为,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执行。
证监会官网更新组织机构名称,19个正司局级机构正式亮相
2023年12月29日,证监会官网更新了组织机构名称以及职能说明,内设了19个正司局级机构,包括了办公厅(党委办公室)、综合业务司、发行监管司、公众公司监管司、市场监管一司、市场监管二司、证券基金机构监管司、上市公司监管司、期货监管司、债券监管司、稽查局、科技监管司、法治司、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会计司、国际合作司、人事教育司、内审司、党建工作局(党委宣传部)。此次最大的变化就是之前的“部”改为了“司”。2023年11月10日,中国机构编制网公布了《证监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其中明确,证监会是国务院直属机构,为正部级。根据规定,国家发改委审核非上市公司发行企业(公司)债券职责,划入证监会。同时,证监会的投资者保护职责,划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证监会:对通过多层嵌套、合谋交易、串联套利等方式违反“限售股不得融券”等要求的行为从严打击
2023年12月27日,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融券新规落实情况答记者问。
2023年10月14日,沪深北交易所发布《关于优化融券交易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相关安排的通知》,明确“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战略配售股份,以及持有以大宗交易方式受让的大股东或者特定股东减持股份等有转让限制的股份的,在限制期内,投资者及其关联方不得融券卖出该上市公司股票”,进一步完善了“限售股不得融券”的要求。同时要求证券公司应当按照穿透原则核查投资者情况,对投资者的相关交易行为进行前端控制,严禁参与违规或为违规提供便利。
新规发布后,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通过发布通知、现场检查、行业培训等多种方式,督促证券公司落实新规要求。证券公司通过发布公告、修改合同、签署承诺书等方式将新规要求告知投资者,并抓紧完善系统,加强业务管控,在系统改造完成前,安排专人做好交易申报和前端控制,目前部分公司已上线新系统。整体来看,多数证券公司在落实新规要求上基本到位,但现场检查也发现个别证券公司存在关联方核查不够深入等问题。
下一步,证监会将按照中央金融工作会议要求,全面强化穿透式监管,一方面压实证券公司责任,督促证券公司按照“看不清,不展业”的要求,加强对客户交易行为和交易目的的穿透式管理,严禁参与违规或为违规提供便利,切实提高业务水平。另一方面强化监管执法,建立健全穿透式监管的工作机制,对通过多层嵌套、合谋交易、串联套利等方式违反“限售股不得融券”等要求的行为从严打击,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也欢迎各市场参与方共同监督规定执行。
监管动态
上市公司
苏大维格(300331.SZ):蹭“光刻机”概念,被监管处罚并公开谴责
2023年12月29日,苏大维格公告称,收到江苏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在互动易发布关于公司“光刻机”生产销售的不实信息,江苏证监局决定对苏大维格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并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同日,深交所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正式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苏大维格董事长也因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对前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监管机构发函警示。
卓郎智能(600545.SH):信披违法违规,被罚460万元
2023年12月29日,卓郎智能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新疆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关联交易、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合计处以460万元罚款。
大中矿业(001203.SZ):因关联方资金占用,收警示函
1月3日,内蒙古证监局发布《关于对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公司监事范苗春2022年1月至3月向公司借款200万元,构成关联方资金占用。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三条、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监事范苗春是上述行为的直接责任人,董事长牛国锋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内蒙古证监局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英力股份(300956.SZ):内控制度不健全等,被责令改正
2023年12月27日,安徽证监局发布《关于对采取责令改正并对公司及戴明、夏天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安徽证监局发现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1.公司内控制度不健全,未制定销售返利的规章制度。
2.公司执行会计政策不到位,导致部分收入确认存在会计差错未更正。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第二十一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安徽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合锻智能(603011.SH):应收票据会计确认计量不准确,收警示函
2023年12月27日,安徽证监局发布《关于对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安徽证监局发现合肥合锻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1.应收票据会计确认计量不准确。公司在2022年半年报存在应当确认而未确认应收票据,未及时对应收票据合理计提减值,未合理确认应收票据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差异等行为。
2.公司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公司未及时考虑应收款项的减值迹象,导致2022年年报业绩预告信息与2022年年报信息存在较大差异。
3.公司治理不规范,公司制度执行不到位。公司未严格遵守公司资金管理制度,部分决策行为违反了公司总经理议事制度。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相关规定,安徽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欧菲光(002456.SZ):三会运作及会议记录管理等不规范,被采取监管谈话措施
2023年12月29日,深圳证监局发布《关于对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经查,公司在三会运作及会议记录管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财务核算等方面存在不规范问题,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第六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等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管措施。
证券公司
方正证券(601901.SH):个别证券分析师向客户违规私自荐股等,研究所所长刘章明遭警示
1月5日,湖南证监局网站发布了对方正证券及其研究所所长刘章明分别采取责令改正和警示的监管措施。
湖南证监局认为,方正证券在开展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过程中,存在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前泄露证券研究报告内容和观点的情形;个别证券分析师向客户违规私自荐股;个别员工在未取得证券分析师资格情况下,未经审核公开发布研究观点,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对方正证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刘章明作为方正证券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部门行政负责人,对上述情形负有领导责任。同时,刘章明还存在向客户违规私自荐股的情形。湖南证监局决定对刘章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德邦证券:在网络安全事件中存在三项违规,收警示函
2023年12月29日,上海证监局发布《关于对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一、未确保核心交易区域的设备具备足够的可靠性。二、公司在事件报告中提供的信息不准确。三、未严格按照公司应急预案处置流程,稳妥处置信息技术突发事件。
依据《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信息技术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江海证券:公司APP个人信息保护合规性检测不充分等,收警示函
2023年12月27日,黑龙江证监局发布《关于对江海证券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关于IT治理、网络安全管理的内部决策、执行机制不健全,违反了《证券期货业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8号)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二是公司APP个人信息保护合规性检测不充分,存在APP强制、频繁、过度索取权限问题,违反了《证券期货业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
根据《证券期货业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黑龙江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信达证券(601059.SH):一分公司内部控制不完善、合规管理不到位,收警示函
2023年12月28日,天津证监局发布《关于对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存在信息公示不准确、经纪人管理不到位、从事技术工作的人员进行营销等问题,反映出分公司内部控制不完善、合规管理不到位。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十二条、《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六条第二款第五项、《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11号)第四条第一项和《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的有关规定。
基金/投资公司
内蒙古蒙融: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存在四项违规,被责令改正
1月2日,内蒙古证监局发布《关于对内蒙古蒙融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经查,内蒙古证监局发现公司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时存在以下问题:
一、公司现有制度未涵盖募、投、管、退各环节,未建立起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的机制。
二、未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基金产品进行风险评级。
三、部分基金合伙协议中关于信息披露内容的约定与《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符。
四、与投资标的公司签订的增资协议中明确约定年化收益率。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九款的规定。依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内蒙古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晋中金控:管理人有关信息更新不及时等多项违规,被责令改正
2023年12月29日,山西证监局发布《关于对晋中金控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管理人有关信息更新不及时,将私募基金财产投资于借贷业务,未及时披露、报告基金相关重大事项的情形。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按照《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山西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成蹊私募:冷静期回访程序履行不到位等,收警示函
1月2日,内蒙古证监局发布《关于对呼和浩特市成蹊私募基金管理中心(普通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内蒙古证监局发现公司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时存在以下问题:
一、冷静期回访程序履行不到位。
二、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内蒙古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辽宁万银:公司信息未定期更新,收警示函
1月3日,辽宁证监局发布《关于对辽宁万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近期,辽宁证监局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2018年至2023年5月间,公司办公地址变更、从业人员离职、合规风控负责人变更后,相关信息未定期更新或未及时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履行变更手续。
上述情形不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辽宁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华侨基金:管理的部分产品未对基金进行风险评级等,收警示函
2023年12月27日,浙江证监局发布《关于对华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行为:
一、管理的部分产品投前被管理人临时占用购买理财产品未返还收益。
二、管理的部分产品未对基金进行风险评级。
三、管理的部分产品延期的披露时限不符合合同约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十七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内蒙古恒久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等,被责令改正
1月2日,内蒙古证监局发布《关于对内蒙古恒久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经查,内蒙古证监局发现公司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时存在以下问题:
一、片面宣传部分私募基金拟投资项目的预期投资业绩。
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内蒙古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青岛乐融:缺乏开展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必要的从业人员、运营资金等条件,收警示函
2023年12月29日,青岛证监局发布《关于对青岛乐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范昭成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根据工作安排,青岛证监局对青岛乐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乐融)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开展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
经查,青岛乐融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对部分普通投资者风险揭示过程进行录音或录像。
二、未妥善保存部分投资者的资产证明材料或收入证明材料。
三、未明确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价标准和适当性匹配标准。
四、缺乏开展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必要的从业人员、运营资金等条件。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十六条和《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照《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青岛证监局现对青岛乐融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